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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小王是上海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一名檢驗員,于2007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裝公司因訂單減少,業(yè)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鑒于《勞動合同法》已經(jīng)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于是,服裝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服裝公司向小王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服裝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服裝公司認為是小王不愿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鑒于雙方?jīng)]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xié)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并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專家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jīng)濟補償?shù)膯栴}:
一、關于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jīng)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本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本案中,服裝公司是在與小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個月后,即2008年4月9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且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服裝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終止勞動關系,但應當向小王支付經(jīng)濟補償。至于經(jīng)濟補償年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從07年6月3日起計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裝公司應當支付小王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小王在服裝公司的月平均工資。
“專家建議”
針對上述法律分析,關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法律對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可以依法終止;對于勞動者來說,這一個月是個不穩(wěn)定期間,其不穩(wěn)定性尤甚于試用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于用人單位的建議
1、用人單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與其簽訂;
第二: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即在“寬限期”內,完成上述兩個步驟。
2、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jù)保留:
第一: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zhí)的憑證;
第二: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3、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于勞動者的建議
對于弱勢勞動者,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1、盡量在用工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
2、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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