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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輕傷的標準
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 以醫(yī)學和法醫(y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y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jù)。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jù),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yī)師或者具有法醫(y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y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xiàn)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xiàn)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fā)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jié)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chuàng)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chuàng)。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chuàng)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chuàng)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xiàn)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chuàng)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chuàng)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jié)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jié))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jié)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jié);(三)損傷后出現(xiàn)輕度攣縮、畸形、關節(jié)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wěn);(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jié)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jié);(三)庶骨2節(jié)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jié)骨折或者庶跗關節(jié)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jié)脫位、關節(jié)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jié)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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