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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前期開發(fā) 合同
一、 基本原則
1、根據(jù)具體項目情況的不同,可以選擇使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合同。
2、使用股權轉讓方式談判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
3、合同范本基本條款不得刪除修改,具體項目情況可根據(jù)實際進行細節(jié)調整或增加。
二、 具體條款使用、修改及注意事項
1、范本確定的合同付款條款為基本條款,結合土地前期開發(fā)的風險因素考慮,建議經辦部門在談判過程中能夠協(xié)商取得合作方同意,采用如下安全方式:
(1)、合作方向我司提供抵押;(2)、合作方尋找第三方向我司提供擔保;(3)、雙方針對付款設立共管帳戶;(4)、將我司支付款項提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后,由公證機關劃撥款項。
2、為了防止合作方一地兩賣多賣現(xiàn)象出現(xiàn),經辦部門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針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土地移交確認書》中涉及的土地交付時間條款,應盡量取得協(xié)商一致,在合同簽訂后較早的.時間內,合作方交付土地,我司實際占有項目用地。
3、合同附件涉及項目取得證照及移交資料清單為參考內容,可根據(jù)具體項目情況的不同,予以取舍或增加,但涉及公司正常經營或土地項目必須具備條件則為合同的必要附件。
4、如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難以把握法律風險,可以和法律部門聯(lián)系,予以商討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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