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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各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施行近7年來,全國仲裁機構在有關市人民政府和商會的指導、幫助下,在社會各方面的支持下,仲裁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仲裁委員會的管理逐步完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簡稱仲裁工作人員)的紀律作風有所加強,仲裁活動逐步規(guī)范。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現(xiàn)象仍有發(fā)生,甚至有的仲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后果嚴重,受到刑事處罰。這些現(xiàn)象雖然發(fā)生在極少數(shù)單位和極個別人身上,但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堅決糾正。
為了保證我國仲裁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jù)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通知如下:一、各仲裁委員會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認識到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是關系到我國仲裁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必須嚴肅對待,常抓不懈。仲裁委員會要把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所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發(fā)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
二、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設。各仲裁委員會要在總結(jié)仲裁法實施幾年來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上,結(jié)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完善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jiān)督的各項管理制度。選聘仲裁員必須堅持法定條件,同時還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對仲裁工作人員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仲裁委員會的各項管理制度都要有利于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三、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fā)〈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5]44號),對仲裁委員會的財務管理作了規(guī)定。各仲裁委員會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jīng)紀律,堵住財務管理漏洞,防范違法違紀行為發(fā)生,重大財務開支須經(jīng)仲裁委員會會議集體決定,并接受當?shù)刎斦块T、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做好仲裁委員會換屆工作的通知》(國法[1998]27號)的明確要求,對仲裁委員會要進行換屆審計而且必須由審計機關審計。對即將離任的仲裁委員會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員要進行離任審計。
四、建立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報告制度。仲裁委員會對所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發(fā)生的重大違法違紀事件,要及時報告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商會)和省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并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仲裁協(xié)會成立前,下同)。仲裁委員會有責任也有義務協(xié)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對隱情不報的,以及不協(xié)助查處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各仲裁委員會每年要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情況作出專項報告。五、對違法違紀仲裁員實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員會在對違法違紀的仲裁員依法作出除名決定后,應在10日內(nèi)通過省級人民法制機構(或商會)將名單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報全國仲裁機構和有關部門。被除名的仲裁員同時受聘于幾家仲裁委員會的,其他仲裁委員會在接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報的10日內(nèi)必須予以除名。對除名的仲裁員,任何仲裁委員會在任何時候不得再聘請。對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員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聘的,照此辦理。
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是保證我國仲裁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仲裁委員會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自查,并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對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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