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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音樂代理合同
第一條:立約人
一、 (以下簡稱甲方),代表甲方藝術創(chuàng)作及制作團隊,負責乙方在中國大陸
范圍內(含港、澳、臺),的演藝經紀活動策劃及管理 。
二、 (以下簡稱乙方),演奏家,中國內地居住地址: 。
乙方為拓展海內外演藝事業(yè) (含港、澳、臺),經紀項目指藝術家的各類演出、唱片、著作;電視臺、廣播電臺的聲像作品;廣告。特授權甲方為其國內外唯一演藝合作人,負責培養(yǎng)乙方演藝技能和代理乙方處理國內外各項演藝事務,并有權代理乙方簽訂相關合同,收取經紀費用。
第二條:協(xié)議有效期
本協(xié)議有效期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簽約后6個月內如有疑義應提出解約。合約期滿,若乙方不愿續(xù)約,應于該協(xié)議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一方如未以書面通知對方到期解約的,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將自動延續(xù)一年,之后亦以此類推。
第三條:甲方范圍
1、甲方有責任向乙方陳述所承接的演藝活動之看法,分析并指出其中之利弊。
2、乙方在完成每次演藝活動后,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指出此次活動中演藝技能的表現(xiàn);并每年組織一次由本公司專業(yè)人員和演藝界專家組成的研討會,評價和研討乙方在演藝技能方面表現(xiàn),根據(jù)乙方的自身情況,策劃和制定出第二年度的發(fā)展方向。
3、甲方應配合乙方的演藝活動向新聞媒體提供宣傳資料,進行宣傳活動:
1.1在合同期內,甲方主要協(xié)助乙方做推廣,將全力負責推廣;
1.2 與國內知名交響樂團樂團合作;
1.3 在國內著名唱片公司出版專輯;
1.4 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舉辦或參與音樂會的演出;
1.5 參加中央電視臺主要音樂節(jié)目;
1.6 參加公益活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條:演藝范圍
甲方有權于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代為接洽、安排乙方在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演藝活動,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并為之允許的劇院演出、舞臺、錄音、錄影、廣告、剪彩、廣播、電視、灌錄唱片、電臺訪問或出席宣傳推廣工作及現(xiàn)場公開形式的演出,有關演藝事業(yè)需要的活動;以及各類攝影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的制作發(fā)行(包括但不限于有聲出版物、激光視盤出版物、平面出版物等),及其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發(fā)表、宣傳與廣告拍攝和與此相關的節(jié)目宣傳活動、促銷或造勢活動。
第五條:報酬
一、 甲方有權為乙方安排一切演出活動,代表乙方對外商議或簽訂有關演出的合
同,并代乙方收取乙方的演出酬金。
二、 甲方需從乙方完稅后的所得酬勞中按比例抽取管理費用:
5萬元及以下(包括5萬),管理費按總酬金的30%收;
5-10萬,管理費按總酬金的25%收。
10-20萬,管理費按總酬金的20%收取;
20-30萬,管理費按總酬金的15%收;以此類推;
此執(zhí)行標準自簽約日起,為期 10年。期滿后雙方另行協(xié)商,制定新的管理費用執(zhí)行標準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 甲方不支付乙方薪金及交通、通訊等其他任何其他費用。
四、 所有為藝術家所掙得收入,包括預付款和簽約獎金按慣例都應該付給代理方,
在扣除稅費、傭金后,銀行結算后7工作日內付給藝術家。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來自:WwW. 在點網)本合同所約定的演藝報酬。
二、 乙方同意成為甲方的專屬簽約藝人,并保證履行合同期間不與任何公司、團
體或個人在任何地區(qū)簽訂任何形式的演藝合同,或不聘請任何第三方作為代表乙方的代理人或經紀人,在合約其間甲方為乙方負責乙方的日常工作事務(宣傳、培訓、外聯(lián)、簽定合同、收取報酬等),在合同期限內,乙方應配合該名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演藝工作及活動安排,并嚴格履行該為其簽定的演出合約。在合同其限內,乙方不得在任何情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與該名工作人解除代理關系,直至合約期滿。
三、 甲方應本著雙方最大利益考慮,為乙方安排、策劃各種演出活動,經雙方協(xié)
調無異議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任意拒絕或借故推諉。乙方各種演出活動節(jié)目內容的策劃、配合演出人員之安排等事宜,均由甲方全權負責安排,乙方須服從。
四、 如乙方無故拒絕參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動,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次演出活動
應得報酬的500%作為違約金。如果乙方連續(xù)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拒絕參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動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自簽約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報酬的30%。
五、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不存在人事糾紛,不因人事問題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保證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與人事有關的合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和訴訟,由乙方承擔責任。如系乙方個人遭遇特殊情況,短時間內無法履行本協(xié)議中甲方所安排之演出活動,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因演出中途發(fā)生本條款所述之情況,則甲、乙雙方應獲得該制作單位的同意或共同補救;如因乙方個人原因,給制作單位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于乙方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
六、 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未在任何國家和地區(qū)犯有刑事案底記錄,保證無
吸毒等嚴重不良嗜好以及無對邪教等的不良迷信,并保證本合同期間無上述不良行為,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七、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與甲方以外的第三人接洽、簽約,不得自行參
與本合同第三條所述的所有活動。乙方如有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糾正,如果乙方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自簽約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報酬的30%。
八、 甲、乙雙方均不得于公共場所作出惡意損害對方言行的事情。乙方如未經甲
方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或發(fā)布媒體宣傳。
九、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隨時與甲方保持聯(lián)絡,甲方有權知道甲方行蹤,以便隨
時聯(lián)絡乙方,乙方如出境旅游,應征得甲方同意,否則視為嚴重違約。
十、 乙方應就演出需求自行完成各項技藝訓練,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向合作單位爭
取補助費用,若合作單位不能補助其費用,則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一、 政府活動,公益活動或特殊活動應雙方商定做決定。
第七條:著作財產權
甲方為乙方所錄制拍攝之各類演出活動,其錄音、錄像、攝影及視聽資料等與著作
相關的著作權以及國內外平面媒體或網際網絡公開刊載、播送之權利及其它一切權利,均歸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就上述著作在法律范圍內做任意編輯、修改、增刪、重制,乙方不得干涉,亦不得借此阻礙其他任何權利。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簽約為甲方藝員,應努力提高演藝水平,如乙方擅自行動觸犯國家法律;
或演藝活動經乙方同意后,乙方不服從甲方安排指示;或乙方違反工作上的專業(yè)要求等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則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約,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有違約情況或對另一方造成不利行為時,違約方應在七日內及時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并請求違約賠償。本協(xié)議有規(guī)定的,按協(xié)議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沒有規(guī)定的,按實際損失支付。
二、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對方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在本合同已履
行期限內,違約方依據(jù)本合同所取得的總收入的200%,且該期限內總演藝酬金不足100萬元人民幣的,以100萬元計算)對于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項,逾期未付的,每日按應付款1%支付滯納金。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違約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它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后,以書面形式修改。
本協(xié)議生效后,應以該協(xié)議所簽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提前以掛號信函通知對方。 本協(xié)議的一切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協(xié)議若涉及訴訟,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協(xié)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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