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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大家所知,在試用期內(nèi),除了用人單位可以考核勞動者,我們勞動者也是可以考核用人單位的,那么,在這個互相考量的時期內(nèi),用人單位是否應(yīng)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下面馬上在下文為大家解答。
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yīng)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庇纱丝梢姡囉闷谑窃趧趧雍贤屑s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guān)試用期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yīng)包括試用期在內(nèi),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yīng)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相關(guān)規(guī)定: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內(nèi)容就是我們關(guān)于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即使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也應(yīng)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如果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這也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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