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特征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quán)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jù)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shù)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quán)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quán),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quán),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合同范本《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當事人權(quán)利和義務:
。ㄒ唬┏鲑u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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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quán)時,負有協(xié)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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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jù)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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