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轉讓合同錦集5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轉讓合同 篇1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系喪失其同一性的現(xiàn)象。但是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jīng)濟的發(fā)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jīng)過長時間的發(fā)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tǒng)、詳細的規(guī)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ㄒ唬┖贤瑱嗬D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fā)生變化的現(xiàn)象。所謂合同關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fā)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xù)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fā)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于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系,成立新債關系,所有舊債關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ǘ┖贤瑱嗬D讓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征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fā)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范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系。通過協(xié)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并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后受到該協(xié)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guī)定在債法總則中,那么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么?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并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xié)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于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范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系,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并沒有確定的規(guī)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系是相對關系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fā)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fā)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后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為,根據(jù)人身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于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诤贤m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jīng)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fā)展經(jīng)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jīng)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后,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jīng)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愿償還時,不會發(fā)生基于受害人行為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R虼,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jīng)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shù)谌撕驮瓊鶛嗳司秃贤瑱嗬D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愿原則的依據(jù)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jù)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
并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xié)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于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jù)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ǘ┖贤ЯΣ淮_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現(xiàn)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shù)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么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并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么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jīng)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并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fā)生、減少訴訟發(fā)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qū)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guī)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于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那么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xié)議之后,若債務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么合同歸于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于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后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xiàn)在并不現(xiàn)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于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qū)別,即使債權沒有現(xiàn)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fā)生時,可以直接發(fā)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qū)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fā)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么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yè)已存在為前提,鑒于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于權利變動采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xiàn)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jīng)存在合同關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jīng)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xiàn)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xiàn)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xiàn)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梢詼试S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xié)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xié)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么在達成協(xié)議并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fā)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于經(jīng)濟的發(fā)展進步!逗贤ā愤x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fā)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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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采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局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yè)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jù)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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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jù)民法上關于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guī)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于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guī)范,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guī)范。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jīng)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ㄈ┍硪娮屌c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表見讓與未作任何規(guī)定,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現(xiàn)實存在!兜聡穹ǖ洹返109條之1規(guī)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jīng)通知讓與的效力!苯梃b德國法律和基于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jīng)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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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現(xiàn)將一臺塔吊轉讓于乙方 。 現(xiàn)簽訂此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 塔機情況:本次轉讓共計一臺塔吊,機械設備具體情況如下:
1、QTZ63C塔機是山東乳山乳塔建筑機械有限公司xxxx年x月生產,出廠編號:xxxxxx。
第二條: 塔機價格: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塔機的轉讓價為人民幣xxx萬元整。
第三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塔機時向買受人提供塔機證件;說明塔機的現(xiàn)狀。
2.乙方在購塔機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塔機證件、手續(xù)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塔機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塔機后,負責塔機的維修。
第四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塔機驗收合格后,支付貳拾貳萬元給甲方。
第五條: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六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經(jīng)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七條: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zhí)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簽定時間: 簽定時間:
轉讓合同 篇3
門面轉讓協(xié)議書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甲、乙、丙三方友好協(xié)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轉讓門面
1、轉讓門面位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2、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F(xiàn)對甲、乙雙方根據(jù)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xiàn)同意。
3、原甲、丙雙方所簽門面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1、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xiàn)甲方剩余租期為 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全部交清。
2、門面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jù)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1、轉讓門面現(xiàn)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
2、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合同續(xù)簽期限)屆滿后,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yè)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zhí)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jù)經(jīng)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拾 萬元整(¥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jīng)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及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進行門面交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 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2、辦理門面交接手續(xù)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xiàn)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后,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jīng)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3、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shù) 元/天;超過30
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2、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shù) 元/天。
3、丙方保證該轉讓門面為其合法所有,享有門面的出租權,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門面所有權、租賃權糾紛,應由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乙雙方違約金。該違約金按下述方式計算:甲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1;乙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2。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fā)生爭議,可先由合同三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環(huán)江縣勞動部門仲裁,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八、其他規(guī)定
原《門面租賃合同》和《財物交接清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簽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
附件:一、原《門面租賃合同》;
二、《財物交接清單》。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共同發(fā)展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將20xx年5月11日承包經(jīng)營的西利漁村土地15畝轉讓給乙方生產經(jīng)營,土地四至同原西利漁村委20xx年5月11日與翟法璋簽訂的合同書。
二、承包日期: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5月10日。
三、承包費的交納:從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交清當年的承包費 元,以后于每年的5月11日前交清當年的承包費 元。否則按違約處理。
四、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建設、濱海項目區(qū)用地、村集體用地,乙方必需無條件交回。土地補償費歸甲方,地面附著物及設施補償費歸乙方。
五、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六、本協(xié)議期內,如乙方將此土地轉包轉讓給他方必須經(jīng)丙方書面同意,否則轉包或轉讓無效,丙方按乙方無故終止合同處理。
七、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街道經(jīng)管站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年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公平、自愿的原則下,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如下: 甲方所屬舊機動車轉讓:
(1)甲方轉讓給乙方 車壹輛,號牌為 車身顏色 發(fā)動機號 車架號 初次登記日期 成交價 大寫
(2)隨車手續(xù):□登記證書 □行駛證 □附加費 □保險
(3)甲方負責提供車輛過戶(轉籍)所需:機動車登記證,企業(yè)代碼(或戶口薄、身份證),機動車過戶申請書(加蓋企業(yè)公章),單位介紹信等車輛所需要的一切過戶手續(xù)。
(4)乙方需提供車輛過戶所需要的一切手續(xù)。
(5)車輛成交前,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及違章罰款,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成交后,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補充協(xié)議: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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