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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土地使用合同

時間:2021-05-29 09:33:59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合同集合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合同集合五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根據(jù)《_________經(jīng)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_________市國土局將編號為_________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范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fā)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yè)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yè)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guī)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____萬港幣;(ii)征地費總額____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guī)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規(guī)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guī)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后,_________市國土局應即發(fā)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jù)土地使用規(guī)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guī)則規(guī)定的規(guī)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筑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_________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于行使土地使用規(guī)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采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fā)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占用,沒有任何未經(jīng)授權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開發(fā)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qū)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guī)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yè)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計劃局一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稅務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設局一份,_________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_________市國土局(蓋章):_________ 用地者(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guī)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_________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_______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_________經(jīng)濟特區(qū)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chǎn)、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 ,出讓年限為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jīng)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xiàn)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 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 簽訂《 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向房地產(chǎn)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chǎn)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進行開發(fā)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仍未開發(fā)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chǎn)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chǎn)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chǎn)權證和房地產(chǎn)登記手續(xù)。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jù)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xù)期申請。甲方同意續(xù)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xù)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xiàn)對位于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 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 。

  1.5 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的上海市 規(guī)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jīng)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fā)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jīng)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jù)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jiān)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chǎn)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chǎn)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yǎng)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tài),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jīng)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jù)《城市用地分類和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yè)、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tài)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fā)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

  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fā)生爭議后再行協(xié)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yè)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yè)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tǒng)一計算。商業(yè)服務設施經(jīng)批準增加建筑規(guī)模,總商業(yè)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yè)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yè)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jīng)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yè)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fā)、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yè)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xiàn)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chǎn)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chǎn)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fā)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chǎn)(或________部分房產(chǎn)),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shù)脑瓌t,經(jīng)過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_____房產(chǎn)(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chǎn)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chǎn)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chǎn);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chǎn)總用地面積,即______平方米。

 。ɑ颍旱谌龡l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chǎn)樓層_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房產(chǎn)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房產(chǎn)總用地面積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chǎn)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jù)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______建筑物(房產(chǎn))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chǎn)后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ɑ颍阂曳匠鲎鈅_______房產(chǎn),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______房產(chǎn)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chǎn)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產(chǎn)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chǎn)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chǎn)占______房產(chǎn)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ㄗⅲ翰灰猿鍪邸⒊鲎狻⒌盅悍慨a(chǎn)而發(fā)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guī)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地辦理法律、標準和國度有關法則,兩邊經(jīng)過議定友愛會商訂立本公約,互助服從。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利用的國有土職位處所于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疇如本公約附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乙兩邊確認。

  第三條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公約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贊成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辟費和地皮利用費;颍阂曳礁鶕(jù)合股或互助企業(yè)公約,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辟費和地皮利用費。

  第五條地皮開辟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須于本公約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掃數(shù)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付出了掃數(shù)地皮開辟費后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地皮掛號(或變動掛號)手續(xù),公告(換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地皮利用證》。

  第六條地皮利用費為每一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應于每一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昔時的地皮利用費。

  地皮利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jù)國度有關法則由甲方作響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全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地皮利用費。

  乙方遵照有關法則可以享福減免優(yōu)惠政策的,可遵照減免法則訂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公約另有法則外,乙方應在本公約法則的付款期限內將公約要求付出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第八條該地皮用于構筑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籌劃要乞降法則用處利用地皮。

  在本公約期限內,乙方確需變化地皮用處的,經(jīng)甲方贊成后辦理變動地皮用處的手續(xù)。

  第九條甲方贊成負擔該地皮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詳細事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地皮。

  乙方應妥帖保衛(wèi)界樁,不得擅自變動,界樁蒙受破環(huán)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哀告從頭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地皮利用年期限滿或乙方提早停止策劃時,本公約同時停止踐諾。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地皮利用證,辦理刊出掛號手續(xù)。乙方對該地皮內投資構筑的構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理,但時候不得超出____,過期由甲方無償獲得。

  第十一條乙方根據(jù)本公約經(jīng)過議定劃撥方法獲得的地皮利用權不得讓渡、出租、典質。如需讓渡、出租、典質,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地皮利用權出讓和讓渡暫行條例》法則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不能按時付出地皮利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出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地皮利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因為甲方的過錯,導致乙方延期占有地皮利用權,則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期限應響應推遲,乙方有權哀告補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地皮上連續(xù)兩年不投資構筑,甲方有權收回地皮利用權,乙方已付地皮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公約訂立、出力、解釋、踐諾及爭議的辦理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衛(wèi)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履行本公約產(chǎn)生爭議,由爭議兩邊會商辦理。會商不可的,按()項辦理:(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告狀。

  第十七條本公約經(jīng)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見效。

  第十八條本公約掃很多天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本公約一式____份簽訂,甲乙兩邊各執(zhí)____份。

  第二十條本公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未盡事件,可由兩邊商定后作為公約附件。

  本公約附件是公約的構成部分,與本公約具有劃一的法律出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抵 押 人:(義務人,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權利人,下稱乙方):

  甲方為了貸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省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還款的保證,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的原則,經(jīng)共同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宗地座落于**縣**,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國用(*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 。

  經(jīng)評估,并由**縣國土資源局確認土地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該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方根據(jù)《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證》許可抵押的限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抵押土地范圍已經(jīng)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次擔保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范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占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jiān)督權。

  第七條 發(fā)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著物毀損時,甲方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因企業(yè)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并由新的企業(yè)或繼承人、遺產(chǎn)受贈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于發(fā)生變更后三十日內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書面認可后,應簽訂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guī)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zhí)幏值盅旱耐恋厥褂脵唷?/p>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zhí)幏值盅和恋厥褂脵鄷r,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和其它當事人。

  第十二條 乙方可采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支付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罰息及違約金;

  (五)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甲方向縣國土管理部門交押《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方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于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jīng)甲、乙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xù)期,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并經(jīng)**縣國土管理部門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附件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縣國土資源局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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