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訂立合同范文匯編8篇
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訂立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訂立合同 篇1
隨著國家調控政策連續(xù)出臺,許多人將房屋投向租賃市場,改為長線投資,在此情形下,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租賃雙方的利益顯得特別重要,專家就在訂立租賃合同時租賃雙方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提出了一些參考建議。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chǎn)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chǎn)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jīng)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chǎn)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產(chǎn)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chǎn)權人名下的賬戶,并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再次,合同應當根據(jù)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于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租人遲遲不繳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對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樣的,承租人可能也會遇到出租人拖延維修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并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賃,也要談談寫字樓、商鋪等非住宅租賃。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chǎn)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xù)等風險;二是要了解相關商業(yè)規(guī)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jīng)營的業(yè)態(tài)不符合相關的商業(yè)規(guī)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以經(jīng)營餐飲行業(yè)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訂立合同 篇2
一、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借助于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jù)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xié)商創(chuàng)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并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jīng)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zhí)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jù)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于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fā)生爭議。在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guī)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二、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較全面地了解對方基本情況,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fā)生,《條例》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知情權作了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對可能產(chǎn)生職業(yè)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合同 篇3
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并未親自參與合同的訂立,但可以成為合同主體(如通過代理人訂約),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合同訂立是雙方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訂立合同。
2、訂立合同應當經(jīng)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訂立合同,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沒有要約或者承諾,就不可能達成交易、訂立合同。
3、訂立合同必須經(jīng)過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皡f(xié)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必須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只有雙方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合同才能成立。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雙方當事人沒有經(jīng)過協(xié)商或者雖經(jīng)過協(xié)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而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合同。
4、合同訂立的結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系。通過訂立合同這種行為,就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債權債務的關系。
訂立合同 篇4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并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jīng)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yè)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為抬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于執(zhí)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并于變更合約之書面文件中簽名蓋章后執(zhí)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于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并于計劃完成時提出執(zhí)行結案報告,并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范圍
本合約之適用范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shù)據(jù),附件數(shù)據(jù)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zhí)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zhí)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并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xié)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zhí)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訂立合同 篇5
欺詐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向我們專業(yè)的律師人士進行咨詢,F(xiàn)在大家了解到了關于合同簽訂的相關內容了嗎?當您遇見這樣的事故糾紛,您更需要一個專業(yè)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為您提供最優(yōu)秀的律師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訂立合同 篇6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什么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fā)生有著重要作用。
根據(jù)商業(yè)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yè)銀行貸款業(yè)務的必經(jīng)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合同是否有償?shù)染唧w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jù)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chǎn)業(yè)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jù)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yè)借款、農(nóng)業(yè)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顚S,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jiān)督下及時收回。
4、數(shù)額。是指借款數(shù)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shù)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jù)借款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jù)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jù)貼現(xiàn)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xiàn)期限為從貼現(xiàn)之日起到票據(jù)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訂立合同 篇7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么?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jīng)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jīng)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fā)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xié)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后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xié)商的過程,是動態(tài)行為與靜態(tài)結果的統(tǒng)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tài)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xié)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tài)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tài),即動態(tài)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xiàn)。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xiàn),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xiàn)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tài)狀態(tài)。
訂立合同 篇8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chǎn)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fā)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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