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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標師合同管理鞏固復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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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市政府投資的一建設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標過程中發(fā)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用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shù)爻邪讨羞x擇中標人。
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yè)、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
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事件4: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jīng)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
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jīng)過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1.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理由:該建設工程項目為政府投資,應該進行公開招標。
(2)不妥之處:要求在當?shù)爻邪讨羞x擇中標人。
理由: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施歧視待遇。
2.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的內容:
(1)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4)在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
理由: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不妥之處: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理由: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3)不妥之處: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
理由: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4)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中包括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招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降價要求。
理由: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不得就報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2)不妥之處: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
理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jù)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3)不妥之處: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理由: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案例一】
建設單位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程序進行公開招標。
由于該工程在設計上比較復雜,根據(jù)當?shù)亟ㄔO單位的建議,對參加投標單位的主體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級資質。
擬參加此次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D為二級資質,C單位為三級資質,E單位為一級資質,而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設單位某主要領導的親戚,建設單位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在資格預審時出現(xiàn)了分歧,正在猶豫不決時,C單位提出準備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經(jīng)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動,建設單位同意讓C與A聯(lián)合承包工程,并明確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這個投標方案,則該工程的中標將授予B單位。A為了獲得該項工程,同意了與C聯(lián)合承包該工程,并同意將停車樓交給C單位施工。于是A和C聯(lián)合投標獲得成功。A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與C也簽訂了聯(lián)合承包工程的協(xié)議。
問題
1.簡述施工招標的公開招標程序。
2.在上述招標過程中,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行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從上述背景資料來看,A和C組成的投標聯(lián)合體是否有效?為什么?
4.通常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哪些表現(xiàn)形式?
答案:1.施工公開招標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建設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
(2)由建設單位組建符合招標要求的招標班子。
(3)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4)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5)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6)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7)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招標文件及設計圖樣、技術資料等。
(8)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9)接收投標文件。
(10)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11)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12)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3)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發(fā)包合同。
2.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行為不合法。
理由: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為了照顧某些個人關系,指使A和C強行聯(lián)合,并最終排斥了B、D、E三家單位可能中標的機會,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強制性規(guī)定。
3.A和C組成的投標聯(lián)合體無效。
原因:根據(jù)《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本案例中,A和C組成的投標聯(lián)合體不符合對投標單位主體資格條件的要求,所以是無效的。
4.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現(xiàn):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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