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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繳納消費稅核準如何辦理
導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就跟隨百分網(wǎng)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xù)關注我們應屆畢業(yè)生考試網(wǎng)!
新手辦稅指南之匯總繳納消費稅核準(其他權力事項)
【事項名稱】
匯總繳納消費稅審批
【事項描述】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事項為國稅業(yè)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的網(wǎng)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lián)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的網(wǎng)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無具體辦理時限要求。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報送資料】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shù) | 備注 |
1 | 納稅人申請報告 | 原件 | 1 | |
2 | 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文件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
3 | 分支機構或者集團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門證明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5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74號)
【溫馨提示】
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通知領取辦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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