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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導語: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稅務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例題1簡答題】某企業(yè)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現向稅務師事務所咨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yè)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答案】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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