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匯票的出票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傥从涊d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谖从涊d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
二、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
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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