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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反邪教法制教育知識
法制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艱巨的任務。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治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法制教育知識問答,希望對大家學習法制教育有所幫助!
1.我國有關(guān)法律對邪教組織是如何界定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對邪教組織作如下界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個界定包含四個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形成歪理邪說和組織;二是散布歪理邪說是其控制和發(fā)展成員的主要手段;三是其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四是其組織是非法組織。
2.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極力神化自己,以欺騙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著的“神”,號稱自己擁有許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權(quán)力,誘騙邪教成員只能唯“教主”之命是從,為“教主”而生,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為達到使其成員對自己絕對忠心的邪惡目的,以各種歪理邪說、謊言騙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懲罰、威脅等恐嚇手段,對其成員實行“洗腦術(shù)”,進行精神控制,使其喪失獨立判斷能力,“進得來、出不去”。
第三,編造邪說。邪教“教主”宣揚具體的“世界末日論”、“人類災難論”等歪理邪說,利用各種恐嚇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氣氛,使其成員狂熱地、盲目地追隨邪教“教主”。
第四,聚斂錢財。邪教“教主”要求“成員要完全奉獻”,不擇手段巧取豪奪,同時,高利潤地銷售其書籍、音像制品、練功用品等,從而暴富。
第五,秘密結(jié)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為核心建立嚴密的組織體系,采用十分隱蔽的聯(lián)絡方式,通過秘密聚會、“傳教”、“練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發(fā)展邪教成員。
第六,危害社會。突出表現(xiàn)在用極端的手段與現(xiàn)實社會對抗,不僅威脅個體生命和群體利益,還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
3.邪教的社會危害主要有哪些?
邪教對于人類,不僅毒害人的肌體,而且侵蝕人的靈魂。邪教對于社會的危害是多領(lǐng)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國家政治穩(wěn)定。表現(xiàn)在:破壞國內(nèi)安定團結(jié)的政治局面;向公職部門滲透,侵蝕國家機構(gòu);挑戰(zhàn)現(xiàn)行政治體制,反對國家政權(quán)。
第二,危害國家經(jīng)濟秩序穩(wěn)定。表現(xiàn)在:非法斂財,危害人民群眾財產(chǎn)安全;進行經(jīng)濟犯罪,破壞社會生產(chǎn)及財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會秩序穩(wěn)定。表現(xiàn)在:破壞社會治安;蔑視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誣告濫訴,干擾司法正常進行;毒化社會風氣;干涉婚姻,違背人倫,破壞家庭。
第四,危害社會思想穩(wěn)定。表現(xiàn)在:編造歪理邪說,制造思想混亂;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氣氛;反科學、反文明,褻瀆人文精神。
第五,踐踏人權(quán)。表現(xiàn)在: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quán);扼殺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權(quán)利;詆毀宗教,傷害信教群眾的名譽權(quán)。
4.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光盤、錄音、錄像帶的應受到何種處罰?
根據(jù)“兩高”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光盤、錄音、錄像帶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阻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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