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全文
(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也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落實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guī)定支付的,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guī)定落實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采用協(xié)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但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程度和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二十上繳省財政,百分之十上繳地級以上市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給縣財政,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原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耕地開發(fā)。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興辦企業(yè)使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jīng)審核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規(guī)定的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需要,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報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平原地區(qū)和城市郊區(qū)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qū)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qū)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有條件的地區(qū),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
第三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合同應當就臨時使用土地期限、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補償費,按該土地臨時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shù)計算;使用建設用地的,按當?shù)貒型恋啬曜饨鹋c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shù)計算。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由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土地原使用狀況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責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十八條 農、林、牧、漁生產(chǎn)占用農用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應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六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核,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有下列情形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初次轉讓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
(三)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或抵押的;
(四)改變土地用途的;
(五)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報經(jīng)批準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jīng)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未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辦理審核、審批手續(xù)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禁止以規(guī)劃、土地、房產(chǎn)等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出的規(guī)劃許可文件、征地拆遷許可文件等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法律、法規(guī)和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fā)后,方可進行轉讓。
未完成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符合前款條件的,可實施項目轉讓,轉讓雙方應當?shù)娇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并在辦理登記后將轉讓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筑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繳納出讓金。經(jīng)批準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上繳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金額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從房地產(chǎn)拍賣或轉讓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出租的,應當由出租方辦理出讓手續(xù),繳納出讓金或以出租所得收益抵交出讓金。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國家規(guī)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jīng)營性活動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其他有償使用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
第四十五條 國有企業(yè)因破產(chǎn)、兼并、資產(chǎn)重組或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方案審批手續(xù)。其中涉及中央和省屬企業(yè)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處置行為無效,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按非法轉讓處理。處置方案經(jīng)批準后,需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土地使用權處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應當以依法設立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報有處置方案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jù)。
第四十六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企業(yè),因破產(chǎn)、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實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和備案制度。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布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為基礎,參照當?shù)氐氖袌鰞r格,由依法設立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地價評估結果涉及國家土地收益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實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申報制度。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方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實中報轉讓價,申報的轉讓價低于協(xié)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申報價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yè)管理。
第七章 土地監(jiān)察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時,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停止辦理涉嫌違法的土地審批、登記和發(fā)證等手續(xù)。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發(fā)現(xiàn)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采取暫扣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時予以制止。
第五十三條 下級人民政府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布其批準文件無效,并予以公告。由有關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制定機關修改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處罰不當?shù)模霞壢嗣裾恋匦姓鞴懿块T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處罰或直接作出處罰。并可直接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登記發(fā)證、收費、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活動中,有不當行政行為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或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幣應當就下列事項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耕地保護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
(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
(四)土地審批及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轉讓以劃撥或減免地價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出讓合同規(guī)定條件而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施倒賣或以合作開發(fā)、入股聯(lián)營等方式轉讓土地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非法轉讓土地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阻撓或妨礙土地管理執(zhí)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