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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案例范文
林楊波,小學一年級學生,學校安全工作案例。3月某日的一天下午2點鐘左右,提前到校,當時學校下午2點30分打預備鈴,2點40分正式上課,學校在3月開學時已經(jīng)明確書面告之家長學校的作息時間,并與家長簽定了安全責任書。林楊波到學校后沒有進入教室,當時該班班主任正在教室守護學生,而林楊波與其他幾個同學一起在學校操場的籃球架下檔秋千玩耍,該校大隊部學生發(fā)現(xiàn)后進行了制止。但當大隊部學生離開后,林楊波和其他同學又繼續(xù)在籃球架下吊著玩耍。2點12分左右,林楊波因手滑未抓牢籃球架下欄桿,當即墜落,造成其頭部損傷。
【分析】
1、林楊波的監(jiān)護人未完全盡到監(jiān)護之責,致使林楊波過早離家到校;
2、林楊波在到學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在學校明示“不能翻爬欄桿”之處玩耍而手滑未抓牢籃球架下欄桿,墜落受傷,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及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被告小學在學生離校期間敞開校門,疏于管理,籃球架老化,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該小學應當承擔一定的相應責任。
【案例2】
下課時,某校五年級的一名男生走向走廊,用手扶走廊上的不銹鋼欄桿,從教室一頭滑向另一頭,突然聽到男孩的喊聲:“我的手出血了!崩蠋熂泵慕淌遗艹鰜砜,原來是不銹鋼欄桿割破了小男孩的手臂。原來這里有一處有裂縫,沒打磨光的不銹鋼,因為沒有嚴重的損壞,老師平時也沒有注意,更不可能及時上報處理。男孩手滑過此處時,正好割傷了男孩的手臂。
【分析】
1、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事故與責任》第九條中的“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的責任情形規(guī)定,因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此案例應該屬于以上兩規(guī)定范疇,學校存在過錯,學校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反思】
在平時的管理中,我們都認為,上述這兩起都應該是意外事故,是防不勝防的事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學校為什么該負責任,學校負責任完全是冤枉的。其實不然,四川教育學院教育系教授、科研處處長邱興專家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解讀中講到:凡是有可能發(fā)生的,而學校沒有注意或沒有想到預防而發(fā)生的事故,都不屬于意外,學校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上述兩起案例來看,學校的籃球架不符合教育部的有關要求,雖然很多單位都在使用這種老式籃球架,樓道上的不銹鋼欄桿盡管是一條小裂縫,但是我們都應該想到,它可能給師生造成傷害,只是個時間問題和誰遇到的問題。
學校安全無小事。我們應該吸取這些案例的教訓,一是要樹立學校安全意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加強安全工作管理;二是要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層層抓、層層管、層層分解,把責任落實給學校每一個教職員工;三是要實行安全排查制度化,做到定期拉網(wǎng)式排查,不留任何死角;四是發(fā)現(xiàn)安全問題要及時整改,杜絕任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雖然上述兩起案例僅僅是一個小事故,對學生沒有造成大的傷害,這是值得慶幸的。但是,安全的警鐘應該長鳴于心,應該扎實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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