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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fā)展需要,公司將進行組織機構改革,所有公司職工都有同等權利競爭上崗。對于因公司崗位限制、本人專業(yè)不對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競爭上崗的人員,公司將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證其基本生活條件的前提下,對于愿意繼續(xù)工作的人員,為其創(chuàng)造自行創(chuàng)業(yè)或是向社會謀職的條件。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括內部退休、自動辭職、離崗學習和待崗培訓四條渠道。未能競聘上崗人員可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意愿進行選擇。
第三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此次機構改革中自動放棄競爭上崗機會、年齡達到后文“內部退休”規(guī)定以及未能競爭上崗的分流人員。對于本次機構改革中已經競爭上崗,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約5%-10%)或其他原因與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員參見附則第二十七條。
二、內部退休
第四條內部退休是指二灘公司在職員工雖不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內部退休條件”的,經公司批準后退職退崗,享受內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編制外管理。
第五條內部退休條件
公司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選擇內部退休: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或工齡滿二十年的二灘公司正式編制員工,本人可以申請內部退休,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內部退休手續(xù),其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辦理程序
符合內部退休條件的人員按下列程序辦理內部退休手續(xù):
(1)申報內部退休人員名單按照內部退休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各部門確定內部退休人員,并將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
。2)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批后,核定有關退休待遇,辦理退休手續(xù),同時通知所在部門。在通知的次月起,內部退休人員納入編制外管理。
。3)所在部門要認真做好內部退休人員的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做好備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內部退休待遇內部退休人員在內退期間享受在職時的技能工資和崗級工資之和,不再享受公司發(fā)放的各種獎金。保險按照內退后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shù)統(tǒng)一辦理。內部退休人員不享受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辦理完內部退休手續(xù)的人員,應當退出工作崗位。
第八條內部退休職工在到達正式退休年齡時辦理正式退休手續(xù),其退休工資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資相關政策執(zhí)行。
第九條第十條內部退休人員,原則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經仍可聘用。公司在年以前已辦理內部退休的職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參加本次競爭上崗。對自愿放棄競爭上崗以及競爭未能上崗者其待遇按本辦法執(zhí)行,不再執(zhí)行以前公司內退辦法。
三、自動辭職
第十一條公司鼓勵因專業(yè)不對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競爭上崗的人員(包括原在eec和多經公司工作,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競爭上崗的人員)另求發(fā)展空間。自主擇業(yè)或自行創(chuàng)業(yè)將有利于施展個人才華,增加收入,為社會做出貢獻,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動和配置。
第十二條在符合條件的公司員工選擇自動辭職時,公司將予以一定的經濟上的支持和補償。
第十三條參加公司競聘上崗未被錄用的員工均可申請自動辭職。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1)本人向原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二灘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人員辭職申請表》;
。2)(3)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對于可以辭職的,由人力資源部向公司總經理呈報。批準通知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時辦理辭職手續(xù),并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4)辭職人在辭職申請被批準后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xù)。
第十五條辭職后果及補償
。1)員工辭職申請經批準后,即解除了與公司的任用關系。不再具有二灘公司員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灘公司員工的各項權利,辭職申請被批準后的第二個月起停發(fā)工資;
(2)《二灘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人員辭職申請表》及審批材料放入本人檔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3)為使辭職人員保持社會保險繳納的連續(xù)性,辭職人員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為其辦理繼續(xù)投繳社會保險事宜;
(4)辭職人員按下列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一次性離職費連續(xù)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1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公司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不滿一年的尾數(shù),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基本工資的構成為本人辭職前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一次性的自謀職業(yè)補助費連續(xù)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1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公司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不滿一年的尾數(shù),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基本工資的構成為本人辭職前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以上兩項費用合計最高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父母撫養(yǎng)金截至年12月31日,以戶口簿為準,自動辭職人員的父母(直系)任何一方滿65周歲的,辭職員工享受1萬元父母撫養(yǎng)金。子女教育津貼截至年12月31日,自動辭職人員有子女(直系)升入高中的,每位子女享受1萬元子女教育津貼。社會保險與商業(yè)保險公司按
照成都市社會保險有關規(guī)定,年成都市職工平均收入為標準,以為辭職員工支付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的全部費用,并購買保險公司商業(yè)醫(yī)療保險。
。5)除社會保險與商業(yè)保險外,辭職人員享受的補償費以現(xiàn)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免征個人所得稅;
(6)(7)辭職人員不享受失業(yè)救濟待遇。辭職人員在被批準辭職后,其與二灘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原勞動合同雙方均不再負有對對方的任何權利、義務或其它利益主張。
四、離崗學習
第十六條在此次競聘上崗中未能找到適合崗位的二灘公司職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選擇參加離崗學習。
第十七條離崗學習職工的條件:
。1)大學本科以上;
。2)35歲以下;
。3)選擇的學習方向符合公司發(fā)展要求,如工程碩士、mba(工商管理碩士)、pmp(項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碩士)等;
。4)通過入學考試。
第十八條離崗學習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雙方簽訂《離崗學習協(xié)議書》,詳細規(guī)定培訓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對學習成績的考核獎懲辦法。第十九條對不參加競聘上崗,又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的職工不得參加離崗學習。
第二十條離崗學習期間的待遇
。1)離崗學習職工學習期間停發(fā)工資、福利和獎金,改發(fā)學習津貼每月1200元;
。2)學習期間享受除補充養(yǎng)老保險外的其它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shù)按照培訓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由二灘公司負擔;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在發(fā)放培訓津貼時扣除。
。3)學習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培訓費用的支付
。1)培訓費用是指國家教委規(guī)定收取的有支付憑證的直接費用,不包含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教材費等雜費。
(2)經公司批準的離崗學習培訓費用,原則上由二灘公司承擔。但因為離崗學習職工違約造成不能完成學業(yè)者,培訓費用支付辦法按《協(xié)議書》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歡迎離崗學習的職工在完成學業(yè)后回公司競聘上崗,對不參加公司競聘上崗的離開公司者,按《協(xié)議書》有關條款追究本人責任。
五、待崗培訓
第二十三條在此次競聘上崗中未能找到適合崗位的二灘公司職工,可以選擇參加待崗培訓。通過待崗培訓,提高分流人員的個人素質和專業(yè)技能,加強創(chuàng)業(yè)信心,提高自謀職業(yè)的能力。待崗培訓期為三年,在待崗期內每年可以參加公司因末位淘汰而空缺崗位的競爭上崗,但屆時公司將同時面向社會招聘。
第二十四條分流人員參加待崗培訓,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簽訂《待崗培訓協(xié)議書》,以確定待崗培訓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待崗培訓以學歷、學位教育培訓為主。待崗人員也可以自主選擇培訓方式,但必須如實提供培訓方的資料和費用證明,并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培訓期間的待遇
。1)待崗培訓員工(包括暫時還沒有培訓目標的待崗員工)在待崗期間停發(fā)工資、福利和獎金,改為發(fā)放培訓津貼,培訓津貼的標準以成都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成都市職工人均收入市平基數(shù)為準(年為837元);對在二灘公司工作時間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培訓津貼增加100元,10年以上的增加200元。
。2)在培訓期間享受除補充養(yǎng)老保險外的其它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shù)按照培訓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由二灘公司負擔;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在發(fā)放培訓津貼時扣除。
。3)培訓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支付培訓費用是指培訓單位按照國家教委規(guī)定收取的有支付憑證的直接費用,不包含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教材費等雜費。在國內經公司批準進行的培訓所需的培訓費用由二灘公司支付,未經公司批準自行參加的培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培訓期間的管理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其人事關系納入編外人員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待崗期滿的后果及補償:待崗期滿3年,仍未競聘到二灘公司崗位并未能在社會上就業(yè)的,公司將根據(jù)實際情況,符合條件的,可以考慮內部退休,退休人員的規(guī)定與前面所述一致,并按本次改革前的工資水平計算。或者可以考慮辭職,其中辭職人員,按照前面辭職人員的規(guī)定,只享受一次性離職費,不享受自謀職業(yè)補助的辦法,同時公司將其人事檔案關系轉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時,公司按照前文“自動辭職”部分條款,為員工辦理法定的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對待崗三年仍未競聘到公司崗位并未能在社會就業(yè),又不愿意自動辭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兩年內發(fā)給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為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兩年后將與其解除現(xiàn)有勞動合同,并不再給與補償。
第三十一條實施步驟
。1)二灘公司原各部門在人員定編定崗完成后,將需要參加待崗培訓的人員報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將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學習培訓計劃,并通知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參加培訓人員也可以自己選擇其他學習培訓方式;凡報考有關院校的,由二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出具相關證明。
六、附則
第三十二條對已在公司辦理停薪留職出國學習或工作的人員,歡迎他們回國后來公司競聘上崗。如果在三年內(截至年12月31日)愿回公司工作但競爭不能上崗者,公司將發(fā)給一次性自謀職業(yè)補助(離開二灘公司后的學習或工作時間不計入工齡),不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同時不再具有二灘公司員工身份,三年內(年12月31日)仍不回公司者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對此次改革中競聘上崗的員工,公司將與其簽訂過渡期3年勞動合同,期滿后轉為1年期勞動合同。在3年過渡期內,每年末位淘汰的員工將進入公司人才中心進行培訓,下一年再競爭上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間,停發(fā)崗位工資與獎金,只享受培訓津貼(見第二十條),同時按上文待崗培訓規(guī)定管理。對三年內均不能競爭上崗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合同關系,按照公司與員工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予以補償。過渡期后,二灘公司員工每年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人員解聘補償辦法按照此次競爭上崗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相應條款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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