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處理合同4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理合同 篇1
去年9月,我單位將1000 平方米的營業(yè)用房出租給王某,租賃期限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滿。我單位決定將該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與王某續(xù)簽租賃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該營業(yè)用房,也不給付房租。請問,我單位怎樣才能收回該房屋?市民張先生
張先生:租賃合同期滿,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承租人王某應當返還承租房屋,而且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你們當時約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狀態(tài);不符合的,你單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復,也可以自行恢復,由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王某承擔。
如今,租賃合同期滿,你單位決定將租賃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與王某續(xù)簽租賃合同以外,還應當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還房屋,并最好用書面的方式。因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币虼巳绻銌挝晃聪驅Ψ健疤岢霎愖h”,那么王某繼續(xù)使用承租房屋的行為就被視為仍然在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只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當然,如果你單位在租賃合同期滿時,已明確要求王某歸還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該房屋,那么你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中,你單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還占用的房屋外,還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及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
處理合同 篇2
案例回放:丁某在某公司工作7年,工作合同還有1年。該公司將被另一企業(yè)兼并。兼并后,如果丁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如何補償? 如果丁某繼續(xù)留在兼并后的企業(yè)工作,是否也有補償?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對于什么叫“客觀情況”,《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這樣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丁某在外企工作六年,假使真的解除合同的話,可以獲得相當于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有的.單位在有些情況下也會愿意多給。同時單位也有權不解除與丁某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丁某和原來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由新的單位繼承原單位的位置繼續(xù)履行,合同上規(guī)定的內容對于新的單位和丁某均有約束力。所以假使能夠留在兼并后的單位工作的,是沒有補償金的。不過在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時,原來單位的工作年限到是可以計入新單位的。
處理合同 篇3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約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賣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
并解除抵押后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后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這種處理辦法實際上雙方的合同并未生效,不是無效合同,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后即具備了過戶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雙方可順利交易。但筆者有一事不明,就是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雙方實際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內容,如買方付了一部分二手房房屋款或賣方交付了二手房房屋,但在生效前一方反悔了,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如何處理,筆者仔細研讀了《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法規(guī),未發(fā)現在法律上如何處理未生效前即悔約的問題,請各位同仁指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種處理方式:雙方先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先簽署購買二手房房屋的意向協(xié)議書,說明待二手房房屋辦理完畢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后雙方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種處理方式:是轉讓賣方原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即賣方將原與開發(fā)商簽訂的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買方,賣方將轉讓情況通知開發(fā)商,并辦理轉讓的批準、登記手續(xù),具體是到二手房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xù),這樣雙方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這樣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使雙方的轉讓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但存在一個事實上的難題,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雙方的轉讓行為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這就涉及到第三方,即開發(fā)商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實踐當中的做法改變預售登記或產權登記必須開發(fā)商配合,否則無法完成變更。
對于貸款的賣方來說,未還清貸款之前銀行要同意轉讓才可以,因為銀行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在銀行與賣方簽訂借貸合同時,賣方向銀行簽署了一系列文件或協(xié)議,包括銀行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處理抵押房產的,如二手房房屋的權利義務人變了,銀行的抵押權無法實現,銀行不會同意轉讓,因此這種轉讓還可能涉及到第四方,這樣轉讓的難度加大,事實上這種轉讓的操作方式完全合法,但成交的非常少。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糾紛的發(fā)生,但如果二手房合同無效的話,那么對當事人來講肯定是不利的。小編具體介紹了該如何應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無效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 篇4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yè),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yè)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yè)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yè),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yè)用款情況,企業(yè)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yè)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fā)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yè)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y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
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yè)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qū)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yè)歇業(yè)、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yè)因歇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yè)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lián)營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聯(lián)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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