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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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律制度---納稅人(★)(13年單選)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征稅范圍(★★)(09年單選)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注意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注意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注意3】與土地增值稅區(qū)別,關鍵在于納稅人的不同。
計稅依據(jù)(★★★)(10年單選;11年單選、多選;12年單選、多選)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注意】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必須掌握)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jù)。
【總結】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補交的按補交金額。
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知識點、納稅期限(14年單選)
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10年單選)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yè)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稅收優(yōu)惠(★★)(13年單選題)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所有的、“本身業(yè)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包括:
、盼7俊p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拼笮蘩磉B續(xù)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間免征;
⑶基建工地臨時房屋——施工期間免征;
、茸饨鹌偷墓砍鲎狻庹;
⑸高校后勤實體——免征;
、史菭I利性醫(yī)療機構——免征;
、死夏攴⻊諜C構自用房產——免征;
、塘夥、公租房——免征;
⑼居民供熱企業(yè)——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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