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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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并受解釋學循環(huán)的制約。
(二)法律解釋的分類
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的區(qū)別在于有無普遍的約束力。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
1、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次序是: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客觀目的解釋。
2、位階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須要有更強理由。
(四)我國法律解釋體制
1、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2)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情形:
法律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法律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jù)的。
(3)兩央、兩高、兩委(專門委員會、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的要求。
(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釋:
(1)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公布后的30日內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兩央、一高、一委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主體提出的被稱為審查的建議。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3、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制定法規(gu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guī)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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