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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法律風險要點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chǎn)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權質押法律風險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債權人在接受股權出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
《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范圍、出資期限、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方面與舊公司法有了重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圍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出資情況、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guī)定等都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
審查股權出質的合法性
首先,《公司法》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變更的若干規(guī)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fā)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轉讓的規(guī)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該部分股份是不能設定質押的。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而言,其股權出質必須經(jīng)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未經(jīng)一致同意則不能出質;并且,其股權出質范圍只能是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應合理評估股權價值
從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成為質權實現(xiàn)的一個重要因素。質押合同簽訂之前,債權人就應當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出質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對公司的或有債務應有充分的認識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債務人股權作為質押并不能增強對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chǎn)權對債權人提供了一種償債保證,而股權的價值也依賴于公司法人財產(chǎn)的盈利。對債權人而言,股權的價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財產(chǎn)的價值,因此,以債務人股權提供質押并不能增加對債權的擔保,這種股權出質對債權人而言是沒有價值的(當然債權人以投資和并購為目的的除外)。
完善質押合同
股權出質過程中,僅僅只限制了股權的轉讓。但質押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chǎn)等各種形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在質押合同中增加對質押人行使股權的監(jiān)管,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chǎn)處置和重大負債行為都應作出嚴格限制。
及時辦理審批手續(xù)
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權質押的,應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登記機關備案,質押合同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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