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落實洛陽市政府對舊城、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的工作目標,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huán)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文件,結合我區(qū)及項目區(qū)域內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則
本改造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區(qū)域內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三、被征收房屋權屬、性質和面積的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2、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四、房屋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基礎上加上政策性補償、政策性補助、按期搬遷獎勵等,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本改造項目征收區(qū)域內高層建筑。
2、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筑面積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筑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3、產權調換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實行高低搭配的原則。
五、對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補償
1、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zhí)行。
2、臨時安置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不含現房安置和提供過渡周轉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過渡期限為36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guī)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fā)放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
3、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fā)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fā)放兩次搬遷費。
4、選擇產權調換并有集中供熱設施且正常使用的,在過渡期內每戶每個采暖期補償800元。
5、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氣,每戶一次性補償500元。
6、雙困戶安置辦法按《洛陽市城市房屋拆遷雙困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洛政辦[2017]68號執(zhí)行。
六、對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補助
1、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購買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2、物業(yè)管理費補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yè)管理費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yè)管理費補助。
七、對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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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221、按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30日內給予200元/m獎勵;60日內給予150元/m獎勵;90日內
2給予100元/m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2、30日內給予每戶3萬元獎勵;60日內給予每戶2萬元獎勵;90日內給予每戶1萬元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八、其它優(yōu)惠 補貼 補助
1、臨時安置補助費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統一發(fā)放鑰匙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補助費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一次付清兩年,以后每六個月發(fā)放一次,不足6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
2、被征收人安置面積不足一套安置房的,原則上就近上靠20平方米以內挑選,其中:10平方米
22按建設成本價3200元/m計算;10平方米按市場優(yōu)惠價3980元/m計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場銷售價5380
2元/m計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氣、暖氣初裝費。
4、中、小學生(義務教育階段)交通補助費每人一次性補助200元(以戶口和學生證為準)。
5、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為殘疾人的(以戶口和殘疾證為準)每人每月增補1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止時,該項補助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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