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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責任制中的“責任”二字的理解
導語:法責任制中“責任”既包括法律責任,又涵涉紀律責任;既與錯案責任有所重疊,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豐富和優(yōu)化;既包含法官審判責任,又不排除法官審核把關、院庭長監(jiān)督管理等責任類型。我們一起來看看“責任”二字應對如何理解吧。
在現(xiàn)代漢語中,“責任”一詞有三個相互關聯(lián)的基本語義。一是具有一定地位或職務的社會人應當承擔的與其角色相適應的義務,也就是分內(nèi)應做之事;二是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發(fā)生、發(fā)展、變化及其成果負有積極的助長義務;三是因未履行角色義務或者特定的助長義務而應當負擔的強制性義務或者不利的后果。前兩種責任屬于積極責任,后一種則屬于消極責任。我們?nèi)粘K缘倪`紀責任、道德責任或者法律責任,均屬于消極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后,司法責任成為法律界研究和探討的熱點話題,很多學者也就如何貫徹落實好司法責任制建言獻策。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前提是應當準確領會其核心要義,切實把握“責任”的內(nèi)涵與外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司法責任制實施過程中方向不跑偏、機制不越位。
其一,司法責任制中“責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責任。
通篇觀之,《意見》主要是以嚴格的審判責任為核心,而審判責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二者的范疇存在部分疊加和重合。何謂法律責任?對于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中西方不同法學派別存在不同觀點,主要有處罰論、后果論、責任論以及義務論等。筆者認為,應當將“義務”作為法律責任定義中的指稱關鍵,是責任主體故意違反或者不履行法定的第一性義務而派生出來的第二性義務,即“責任者,不履行義務在法律上所處之狀態(tài)也”。比如,法官應當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此系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第一性義務,法官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jù)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jié)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則屬違反第一性法定義務招致的第二性法定義務,這種第二性法定義務就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濫用權力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否定性評價和譴責。需要指出的是,從《意見》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七規(guī)定可以看出,審判責任不僅包含或指向法律責任,亦包括崗位責任和紀律責任等。構成法律責任的,應根據(jù)刑法、國家賠償法等法規(guī)予以追責;構成崗位責任的,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辭退等處理;構成紀律責任的,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其二,司法責任制中“責任”不能完全等同于錯案責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實行辦案質(zhì)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兑庖姟凡⑽床杉{或者使用“錯案責任”的表述,筆者認為,錯案本身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主要來源于“冤假錯案”這一社會術語,司法責任制中“責任”作為嚴格的法律術語,并不等同于錯案導致的責任。由于法官基于證據(jù)認定的事實(法律事實)并不一定就是事實真相(客觀真實),這種差異和出入就導致出現(xiàn)衡量案件的兩個標準:法律標準和事實標準。另一方面,錯案責任強調(diào)是結(jié)果責任追究,而《意見》中的違法審判責任強調(diào)的是行為責任追究。上文論及,法律責任是第二性法定義務,僅關涉違反法定義務的具體行為,至于“結(jié)果”并非責任的必備考量要素。所以,從法理正當性的角度來看,“違法審判責任”的表述更為合理和貼切。再有,法官的違法失職行為并非一定導致錯案的發(fā)生,但違法行為仍應予評價并承擔相應的審判責任,錯案責任并不能涵涉所有的違法審判行為。同時,錯案責任易造成法官和公眾認識上的混亂,導致法官時常陷入“一有錯案即被追責”的憂慮之中,迫使其為轉(zhuǎn)移責任不斷進行矛盾上交,從而影響審判行為的獨立性。綜上,應當正確認識司法責任制與錯案責任追究制之間的關系,把握好具體追責條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凡符合《意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一律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其三,司法責任制中“責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官責任。
有學者曾提出:“迨季世澆漓,法官,敢為非法,妨害司法權之威信,侵害人民之法益,是有規(guī)定法官責任之必要!狈ü俚倪`法審判責任當屬司法責任制的核心內(nèi)容,但其他類型責任也要慮及!兑庖姟返谌䲢l提出,審判輔助人員根據(jù)職責權限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對應的責任。法官負有審核把關職責的,法官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根據(jù)司法人員的不同分類,審判輔助人員不當履職責任和法官的審核把關責任同屬司法責任之范疇。此外,《意見》第二十七條指出,違反規(guī)定的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人員(主要指院庭長),應當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在當前司法改革初期和法官職業(yè)化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的背景下,由院庭長承擔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責,仍然具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而規(guī)定院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則是賦予其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權的應然邏輯。需要注意的是,院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應當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必要條件,要嚴格審慎把握相關適用條件,否則造成過度追責,將影響或打擊院庭長履行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的積極性。
綜上,司法責任制中“責任”應該既包括法律責任,又涵涉紀律責任;既與錯案責任有所重疊,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豐富和優(yōu)化;既包含法官審判責任,又不排除法官審核把關、院庭長監(jiān)督管理等責任類型?芍^內(nèi)涵豐富,外延周詳。在司法實踐中,只有認真把握“責任”的本質(zhì)和范疇,才能真正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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